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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3條誡律

引言

  猶太教稱誡律為「米茨沃特」(mitzvot)或者「誡命」(commandment)。在拉比時代,學者們確認《妥拉》中誡律條文(包括格言、禁令、誡命、律例及規條)的總數為613條。這些誡律都是上帝在西奈山向摩西提出的。

 

  這些誡律分為兩大類: 

訓令式的誡律一共248條,可與人體骨骼的數目相應(共分為18部分)。 

禁令式的誡律一共365條,相等於人體肌肉的數目(共分為13部分)。

 

  這些誡律中,有許多與聖殿和祭獻有關,但主要內容涉及到猶太人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:神職人員的職責與特權、平民的法律地位、權利與義務、財產所有權、債務處理、婚姻與家庭、衛生風俗、起居飲食、犯罪與刑罰、審判機構與訴訟,等等。此外,還包括如何勸人行善歸箴,如何處理好人與上帝的關係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等等。

猶太人必須恪守這613條誡律,違反誡律是一種冒犯上帝的罪惡,必然受到懲罰。《妥拉》為此提供了一個懲罰體系,根據冒犯上帝的程度和它們已經構成的結果不同而不同。懲罰的應許主要是暫時(此世的)的和民族性的。在這613條誡律中,最重要的是「摩西十誡」。盡管許多誡律看來並不那麼重要,但是拉比們教導說每一條誡律都是重要的,無論它看來是多麼微小,不傷害一隻母鳥和不殺害另一個人都會得到同樣的回報。誡律是所有神聖秩序的具體部分,通過履行它們,猶太人實踐了一種至聖的生活。如果一個猶太人想要過一種快樂、尊貴和公正的生活,他必須遵守誡律。

 

甲類:訓令式的誡律

上帝

人必須相信上帝是存在的(出20:2) 

人必須承認上帝是惟一的(申6:4) 

要愛上帝(申10:12) 

要敬畏上帝(申10:20) 

要事奉上帝。(出23:25) 

要依靠上帝。(申10:20) 

只可指著它的名起誓。(申10:20) 

要學習上帝的樣式。(申28:9) 

要尊耶和華的名為聖。(利22:32)

 

《妥拉》

要晝夜背誦上帝的話語。(申6:7) 

要研讀上帝的話語,也要用上帝的道教訓他人。(同上) 

經文要戴在額入(申6:8) 

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。(同上) 

衣裳邊要有繸子。(民15:38) 

要把經文寫在門框上。(申6:9) 

民要每第七個月聚集學習上帝的話。(申31:12) 

利未祭司要為王帝抄寫一卷上主的律法書。(申17:18) 

每個以色列人需要學習上主的律法書。(申31:12) 

飯後需要稱謝上帝。(申8:10)

 

聖殿與祭司

以色列人必須建築聖殿。(出25:8) 

他們需敬重聖殿。(利19:30) 

他們必須時常保衛聖殿。(民18:4) 

利未人應在聖殿中執行任務。(民18:23) 

在進入聖殿,或是執行聖職之前,祭司們必須洗手洗腳。(30:19) 

祭司必須每日點燈。(出27:20、21) 

祭司必須祝福以色列。(民6:23) 

他們必須把乳香和陳設餅安放在壇前。(出25:30) 

在壇上的馨香料必須每天兩次燃點。(出30:7) 

壇上必須經常有燃著的火。(利6:13) 

壇上的灰必須每天清除。(利6:10、11) 

不潔淨的人不得接近聖殿。(民5:2) 

以色列人需尊敬祭司。(利21:8) 

祭司必須穿著特別的衣裳。(出28:2) 

出行時,祭司需要用肩頭?約櫃。(民7:9) 

膏用的油必須依據特別的配方製造。(出30:31) 

祭司的家庭須按著班次輪流執行任務。《申18:6-8) 

為尊重至親的死亡,祭司才可以隨俗沾染自己。(利21:2、3) 

祭司只能取處女為妻。(利21:13)

 

祭禮

必須一日兩次獻上火祭。(民28:3) 

大祭司必須每日獻上兩次素祭。(利6:14) 

每逢安息日必須額外獻上祭禮。(民20:9) 

每逢月朔要加一祭禮。(民28:11) 

在逾越節的七日內,需每日獻上燔祭。(利23:36) 

在逾越節的第二天,需將初熟的莊稼收割起來獻給上帝。(利23:10) 

七七節莊稼初熟時,需獻上新素祭。(民28:26、27.) 

要將兩個搖祭的餅,當作初熟之物,獻給耶和華。(利23:17) 

在七月初一,即吹角的日子,要額外獻祭。(民29:1、2) 

在七月初十日,即贖罪日,需另獻祭。(民29:7、8) 

在這日,必須執行潔淨的祭禮。(利16:32、33) 

在住棚節內的任何日子,均需獻上燔祭。(民29:13) 

在該節的第八日也要如此。(民29:36) 

每個以色列的男丁每年均需三次到聖殿朝見上帝。(出23:14) 

他們必須遵守此三個節期。(出34:23;申16:16) 

民應在節期中歡呼。(申16:14) 

在每年之正月十四日,民應把逾越節的羔羊宰了。(出12:6) 

該逾越節羊羔需用火來烤,隨著要在正月十五日節期的晚上吃掉。(出12:8) 

在逾越節期間不潔淨的人,應在二月十四日宰殺逾越節的羔羊。(民9:11) 

當晚羊肉要與無酵餅和苦菜同吃。(出12:8;民9:11) 

當祭禮開始,或是災難臨到時,要吹號。(民10:10) 

被宰的畜類必須至少要有八天大。(利22:27) 

它們必須全是無殘疾的。(利22:21) 

所有祭物必須用鹽調和。(利2:13) 

執行燔祭的儀式。(利1:2) 

獻贖罪祭也是如此。(利6:18) 

獻贖衍祭也是如此。(利7:1) 

獻平安祭也是如此。(利3:1) 

獻素祭也是如此。(利2:1;6:7) 

若是統治階層作了錯誤決定,他們的成員需為其獻上贖罪祭。(利4:13) 

贖罪祭的祭物需由誤犯了罪的人獻上。(利4:27、28) 

若是犯了罪的人懷疑自己是否犯了罪,亦需獻上贖衍祭。(利5:17、18) 

偷竊的、發假誓的或是其他類似的罪,必須獻上贖衍祭。(利5:4;19:20-25) 

在特別的情況下,贖罪祭的祭物可按獻祭者的經濟能力而定。(利5:7-11) 

在上帝面前,人必須承認自己的罪及悔改。(民5:6、7) 

男人若患了漏症,第八天要獻祭。(利15:13-15) 

女人若患了漏症,第八天要獻祭。(利15:28-29) 

女人產後亦需獻祭。(利12:6) 

患麻瘋者痊癒後,必須獻祭。(利14:10) 

每逢第十隻從杖下經過的畜類都歸上帝所有。(利27:32) 

天生潔淨的畜類是聖潔的,需獻給上帝。(出13:2) 

頭生的兒子必須贖出來,歸耶和華為聖。(出22:29-30;民18:15) 

頭生的驢,要用羊羔代贖。(出34:20) 

若不代贖,就要打折其頸項。(出13:13) 

凡分別出來作祭物的畜類,必須立刻帶到耶路撒冷,不可遲延。(申12:5、6) 

祭物只能在聖殿內獻上。(申12:14) 

在以色列地以外的祭物也可帶到聖殿。(申12:26) 

潔淨了的動物若變為不潔淨,必須用挽回祭贖回。(申12:15) 

用作祭品更換的牲類也可成聖。(利27:33) 

祭司應吃素祭餘下的東西。(利6:9) 

他們也需吃贖罪祭、贖衍祭之物。(出29:33) 

若祭禮所用的肉變成不潔,則需把它燒掉。(利7:19) 

不在指定時間吃完的肉亦需燒掉。(利7:17)

 

起誓

在一切離俗的日子裡,拿細耳人必須讓頭發長著不剪。(民6:9) 

在這段時間過後,他必須剃頭,把頭發放在平安祭的火上。(民6:18) 

民必須償還他所許的願。(申23:21-23) 

所許的願只能根據律法而取消。(民30:3)

 

潔淨禮儀

任何人若觸及死的動物是為不潔。(利11:8、24) 

任何人若觸及八種爬行動物之一亦為不潔。(利11:29-31) 

食物若觸及不潔淨之物則為不潔。(利11:34) 

行經的女人乃為不潔。(利15:19) 

產後的婦人不潔淨七天。(利15:19) 

患麻瘋者是為不潔。(利13:3) 

麻瘋者所穿的衣服也是不潔的。(利13:51) 

其住房也是不潔。(利14:44) 

患漏症的男人乃為不潔。(利15:2) 

夢遺是為不潔。(利15:16) 

行經而受苦的女人是為不潔。(利15:16) 

人的屍體乃為不潔。(民19:14) 

「除污水」,可使那不潔淨的成為潔淨,但它亦可使那潔淨的水成為不潔淨。(民19:14) 

人若夢遺,需用水洗全身才可潔淨。(利15:16) 

患麻瘋病者要成為潔淨,必須依照指定的步驟。(利14:2) 

他必須把頭髮、鬍鬚、眉毛,並全身的毛全部剃去。(利14:9) 

患麻瘋者必須把衣服撕裂,並要蓬頭散髮直至潔淨為止,如此做是使他人易於辨別。(利13:45) 

在潔淨的過程中要使用紅牛灰-即純紅母牛燒成的灰。(民19:2-9)

 

聖殿中的捐獻

許願的人必須按其力量償還所許的願。(利27:2-8) 

民若把不潔淨的牲畜帶到祭司前,而祭司認為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,他就需償還由祭司所定的牲畜的價錢。(利27:11、12) 

房屋也可應用此例。(利27:14) 

田地亦可應用此例。(利27:16、22、23) 

民若不願從殿裏的產業上得到什麼恩惠,就必須償還所得的,另加五分之一。(利5:16) 

樹上所結第四年的果子是聖潔的,只能在耶路撒冷進食。(利19:24) 

收割莊稼時,不可割盡田角,要讓貧窮的人拾取。(利19:9) 

落穗也要讓窮人拾取。(同上) 

忘了拾取的莊稼也是如此。(申24:19) 

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,要留給窮人。(利19:10) 

葡萄園所掉的果子,要留給窮人。(同上) 

初熟的莊稼要分別出來,帶到聖殿。(利23:10) 

初收的五穀、新酒和油,及初剪的羊毛,需分別出來,交給祭司。(申18:4) 

民必須把一切出產的十分之一交給祭司。(利27:30;民18:24) 

另外的十分之一出產食物,也需分別出來,留待在耶路撒冷進食。(申14:22) 

利未人需將所得的十分之一供物中的十分之一交給祭司。(民18:26) 

在那以七年為一循環的第三年及第六年中,民需把供物的十分之一送給窮人。(申14:28) 

在把供物分別出來時,人必須在眾人面前宣告。(申26:5) 

當民把初熟的果子帶到聖殿去時,也要如此宣告。(申26:5) 

初熟的麥子就應歸給祭司。(民15:20)

 

安息年

第七年的所有農產品,應為眾人所共用,而非地主所得。(出23:11) 

在這一年,耕種和收割也要歇息。(出34:21) 

第五十年(禧年)要當作聖年。(利25:10) 

當禧年的贖罪日要大發角聲,並且釋放所有奴隸。(利25:8-10) 

在禧年間,各人的土地要歸還原有的地主。(利25:24-28) 

在城內,賣主可以在房屋賣出一年內把房屋贖回。(利25:29、30) 

進入應許之地後,以色列人應每年計算及公報安息年及禧年的年份。(利25:8) 

在第七年(安息年),所有借項都應豁免。(申15:3) 

但是,民可向外邦人追討債項。(申15:3)

 

關於可食用的動物

祭司必須得到被宰動物的一部分。(申18:3) 

他亦應得到初剪的羊毛。(申18:4) 

永獻歸與上帝(聖殿的),或是歸與祭司的,必須辨別清楚。(利27:21、28) 

食用的鳥獸必須依照律法宰殺。(申12:21) 

鳥獸若不是家畜:宰後,血則需要用土掩蓋。(利17:13) 

在捕鳥時,要放走母鳥,只可取雛鳥。(申22:7) 

禽獸必須被檢查,合格後方可進食。(利11:1) 

鳥類亦然。(申14:11) 

蝗蟲亦然。(利11:21) 

魚類亦然。(利11:9) 

領導層需定每月的第一日為聖,及注意年份與節期。(出12:2;申16:1)

 

節期

在安息日,民需安息。(出23:12) 

安息日當視為聖日,該日之開始與完結皆應視為聖。(出20:8) 

在尼散月第十四日,要把酵從各人的家中除去。(出12:15) 

在尼散月第十五日,要向民講述出埃及的事蹟。(出13:8) 

這日,民要吃無酵餅。(出12:18) 

在逾越節的首天,民必須安息。(出12:16) 

在逾越節的第七天,民亦須安息。(出12:16) 

在尼散月的首天,民必須數算四十九天。(利23:15) 

要在沙沃幼特節安息。(利23章) 

在七月初一,民要安息。(利23:24) 

在七月初十,民必須禁食。(同上) 

同日,民須安息。(同上) 

在住棚節的首天,民必須安息。(利23:35) 

在住棚節的第八天,民亦須安息。(利23:36) 

在住棚節期間,民須住在棚裏。(利23:42) 

有四種樹是指定用作建棚的。(利23:40) 

在七月初一(吹角日),民須吹角。(民29:1)

 

社會

每個男人要捐給聖殿半舍客勒。(出30:12、13) 

民需服從先知。(申18:15) 

人須立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。(申17:15) 

民須服從領導者(公會的領袖)。(申17:11) 

當有意見分歧時,當依從多數人的意見。(出23:2) 

每個城市需設立審判官和官長。(申16:18) 

他們需秉公行事,按公義審判。(利19:15) 

誰見他人犯罪,或知道什?証供,就需上庭作証。(利5:1) 

一切証供需被仔細審查。(申13:14) 

作假見証的人要承擔疑犯可能受到的懲罰。(申19:19) 

每宗兇殺懸案獻上母牛犢為祭。(申21:1-4) 

要建設六座逃城。(申19:3) 

要把城給利未人居住。(民35:2) 

要在屋頂四圍安欄杆,免得發生不必要的意外。(申22:8)

 

拜偶像

所有偶像和與偶像有關的都要被剪除。(申12:2) 

離經背道的城市必須依照律法受到對付。(申13:15、16) 

那七個迦南民族應全被滅絕。(申20:17) 

要將亞瑪力的名號,從天下塗抹。(申25:19) 

亞瑪力人的作為也要從天下塗抹。(申25:17) 

民需依據所有關於戰爭的章則行事。(申20:11、12) 

戰時,要委任一位祭司執行特別的任務。(申20:2) 

軍隊的營地理當保持聖潔。(申23:14、15) 

每位士兵需具備應有的工具以保持營地清潔。(申23:13)

 

社交

偷去的財物必須歸還原主。(出22:12) 

要施捨給窮人。(利25:35、36;申15:8) 

在釋放奴僕時,主人必須送禮給他們。(申15:14 

借財物給貧窮的弟兄不得取利。(出:22:25) 

借財物給外邦人可以取利。(申23:19、20) 

當債主有需要時,應把財物還給他。(出22:26;申24:13) 

應按時把工資發給工人。(申24:15) 

人應有權享用他人種植出來的產品。(申23:25) 

有需要時,務要減輕動物的負載。(出23:5) 

有需要時,應當扶起跌倒的人或動物。(申22:4) 

失物必須歸還原主。(出23:4;申22:1) 

罪人需被責備。(利19:17) 

要愛人如己。(利19:18) 

要憐愛寄居者。(申10:19) 

要用準確的天平與法碼。(利19:36)

 

家庭

要尊敬老年人。(利19:32) 

要孝敬父母。(出20:12) 

當敬畏父母。(利19:3) 

要娶妻生子,遍滿全地。(創1:28) 

婚姻應受律法管制。(申24:1) 

新郎需與新娘一同歡聚一年。(申24:5) 

男孩必須受割禮。(創17:10;利12:3) 

若有兄弟死了,沒有留下兒子,其兄弟需娶那寡婦為妻。(申25:5) 

否則,那寡婦就得以自由。(申25:9) 

人若玷污了處女,必須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休她。(申22:29) 

人若毫不公平地控訴妻子,說她不貞,便需受鞭打,且永不能休她。(申22:18、19) 

誘人犯罪者必須按律法懲治。(出22:16-23) 

要按特別的章則對待被擄的婦女。(申21:11-14) 

要有休書方可合法離婚。(申24:1) 

被人懷疑犯了姦淫的婦人,需由祭司審察。(民5:15-17)

 

司法

惡人若該受責打,就應依法執行之。(申25:2) 

要讓那誤殺人者逃至逃城。(民35:25) 

可用劍執行死刑。(出21:20) 

亦可用手執行死刑。(出21:16) 

亦可用火執行。(利20:14) 

亦可用石頭執行。(申22:24) 

在某些情形下犯人被處死後,其屍體要挂起來。(申21:22) 

在這種情形之下,屍體必須在同日埋葬。(申21:23)

 

奴僕

必須依據特別的律法對待奴僕。(出21:2) 

主人可娶希伯來的婢女為妻。(出21:8) 

否則,必須許她贖身。(出21:8) 

必須用指定的律例對待外邦的奴僕。(利25:46) 

在彼此相爭的事上,某方若被打傷了,另一方則要依律法被制裁。(出21:18、19) 

人若被動物所傷,亦應依法把動物治死。(出21:28) 

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以至畜類掉在其中,井主須依法賠償。(出21:33、34) 

盜賊必須受處罰。(出22:1-4) 

有關越界進入他人園土的畜類的案件,需按律法處理。(出22:5) 

點火燒及他人園地的,需按律法賠償。(出22:6) 

看守別人財物的,若違失了原主的財物,亦需依法賠償。(出22:6-8) 

若監護人受了工資後,遺失主人的財物,亦需依法賠償。(出22:9-12) 

牧人若失了牲畜,也要依法賠償。(出22:10-12) 

買賣爭執需依法獲解決。(利25:14) 

分家產引來的爭執需依法獲解決。(民27:6-11) 

其他爭執的事亦需依法獲解決。(申25:11、12) 

被壓迫者需被拯救,必要時要把迫害他的人殺掉。(民27:8)

 

乙、禁戒式的誡命

拜偶像和有關惡習

人除相信獨一無二的上帝外,不可信別的神。(出20:3) 

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。(出20:4) 

不可給他人雕刻偶像來敬拜。(利19:4) 

不可為任何目的雕刻偶像。(出20:2) 

不可向任何偶像下拜。(出20:5) 

不可事奉任何偶像。(出25:5) 

不可將孩子獻給摩洛。(利18:21) 

不可行巫術。(利19:31) 

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。(利19:31) 

不可偏向虛無的神話。(利19:4) 

不可為自己建立柱像,就是建立上帝的柱像作為敬拜也不可。(申16:22) 

不可建造高座敬拜上帝。(申16:21) 

在聖殿內不可植樹。(申16:21) 

不可藉別神的名起誓,也不可煽動拜偶像者如此行。(出23:13) 

不可鼓動拜偶像的事,對外邦人亦然。(出23:13) 

不可鼓動以色列人拜偶像。(申13:12、13) 

不可聽從任何拜偶像者的話。(申13:8) 

不可停止恨惡他們。(申13:9) 

不可憐恤這樣的人。(同上) 

不可維護這樣的人。(同上) 

不可意圖遮庇他們的罪狀。(同上) 

不可貪圖偶像身上的金銀等物,也不可從中獲利。(申7:25) 

不可重建毀滅了的偶像。(申13:17) 

不可享用偶像之殘餘物資。(申13:18) 

不可選用與偶像有關連的任何東西。(申7:26) 

不可奉其他神的名說預言。(申18:20) 

不可擅用神的名說預言。(同上) 

不可聽從那為偶像說預言者。(申13:3) 

不可懼怕假先知,亦不可延期執行其死刑。(申18:22) 

不可仿照拜偶像者的習俗。(利20:23) 

不可跟隨其習俗。(利19:26) 

不可跟隨他們的占卜去說預言。(申18:10) 

不可跟隨他們的法術。(申18:10) 

不可跟隨他們的巫術。(申18:10) 

不可跟隨他們的迷術。(同上) 

不可仿照他們請示鬼魂之法。(同上) 

不可仿照他們與鬼魂說話的方法。(申18:10、11) 

不可仿照他們的巫術。(申18:10、11) 

女人不可穿著男人的衣服。(申22:5) 

男人不可穿著女人的衣服。(同上) 

不可紋身,好像那些拜偶像的人一樣。(利19:28) 

不可穿著羊毛細麻兩樣摻雜的衣服。(申22:11) 

頭的周圍不可剃。(利19:27) 

鬍鬚不可剃。(同上) 

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。(利19:28;申14:1,16:1)

 

歷史事蹟帶來的禁令

不可前往埃及,也不可在那裡居住。(申17:16) 

不可存汙穢的意念,或看汙穢的事物。(民15:39) 

不可與那七個迦南民族來往。(出23:32) 

不可拯救他們中間任何生命。(申20:16) 

不可憐恤拜偶像者。(申7:2) 

不可容許他們在以色列境內定居。(出23:33) 

不可與這些人通婚。(申7:3) 

以色列婦人不可與亞捫人和摩押人通婚,與歸入了以色列族的亞捫人或摩押人也不可。(申23:3) 

不可由於家譜的緣故恨惡以掃的後代。(申23:8) 

不可由於家譜的緣故恨惡埃及人。(申23:3) 

不可與亞捫人及摩押人和睦。(申23:3) 

在戰爭期間不可毀滅果園。(申20:19) 

不可懼怕你的仇敵。(申7:21) 

不可忘記亞瑪力人的惡行。(申25:19)

 

褻讀神名

不可褻瀆上帝的聖名。(利24:16) 

奉上帝之名起了誓的,不可毀約。(利19:12) 

不可妄稱上帝的名。(出20:7) 

不可汙穢上帝的聖名。(利22:32) 

不可試探上帝。(申6:16) 

不可將上帝的名從律法書中塗改,也不可毀滅敬拜上帝的殿。(申12:4) 

不可讓屍首留在木頭上過夜。(申21:23) 

聖殿 

看守聖殿的不可鬆懈。(民18:5) 

大祭司不可隨意進入聖殿。(利16:2) 

身體有缺陷的祭司絕不可進入聖殿。(利21:23) 

縱使他的殘疾是暫時的,也不能在殿中事奉上帝。(利21:17) 

直至他全然康復,才可以參與聖工。(利21:18) 

利未人與祭司不可交換職責。(民18:3) 

醉酒的人不可進入聖所,也不可教授律法。(利10:9-11) 

非祭司不能在殿中事奉上帝。(民18:4) 

不潔淨的祭司亦然。(利22:2) 

已經潔淨了的祭司,除規定的時間外不得進入聖殿。(利21:6) 

任何不潔的人,不可進入聖殿。(民5:3) 

任何不潔的人不可進入營地。(申23:11) 

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建造聖壇。(出20:25) 

上壇的地方不可用台階建造。(出20:26) 

壇上的火不可熄滅。(利6:12) 

聖壇上只能燒著指定的香。(出30:9) 

平日所用的油不能以膏油所用的材料製成。(出30:32) 

不可誤用膏油。(出30:32) 

日用香料不可用在壇上。(出30:37) 

約櫃的杠要常在櫃的環內,不可抽出來。(出25:15) 

不可使胸牌與以弗得離縫。(出28:28) 

不可使大祭司外袍的上端破裂。(出28:32)

 

獻祭

不可在殿外獻祭。(申12:13) 

不可在殿外宰殺祭物。(利17:3、4) 

不可潔淨殘疾的動物。(利22:20) 

不可宰殺殘疾的動物。(利22:22) 

不可灑殘疾動物的血。(利22:24) 

不可將殘疾動物的內臟放在壇上燒。(利22:22) 

縱使動物是暫時的殘疾,也不可獻上。(申17:1) 

也不要讓外邦人獻上如此的動物。(利22:25) 

不可傷害獻祭的畜類,使其殘疾。(利22:21) 

酵和蜜不可獻在壇上。(利2:11) 

未經鹽調和的不可獻在壇上。(利2:13) 

娼妓或孌童所得的錢財不可獻上。(申23:18) 

不可在同日之內把牲畜的母子殺掉。(利22:28) 

獻贖罪祭時禁用橄欖油。(利5:11) 

也不可用乳香獻贖罪祭。(利5:11) 

疑恨的素祭不可用橄欖油。(民5:15) 

也不可用乳香。(同上) 

不可更換祭物。(利17:10) 

獻的畜類要分明,不得亂取。(利27:26) 

頭生的認可畜類不可贖回。(民18:17) 

不可賣那分別出來十分之一的牲畜。(利27:33) 

永獻給上帝的土地不可賣。(利27:28) 

永獻給上帝的土地不可贖。(同上) 

宰鳥為贖罪祭時,不可折斷它的頭。(利5:8) 

不可用獻給上帝的牲畜為你工作。(申15:19) 

獻給上帝的羊,不可剪毛。(同上) 

尚有酵時,不可宰殺逾越節的羔羊。(出34:25) 

獻給上帝的祭物不可留待明天。(出23:10) 

要吃的祭物不可留到早晨。(出12:10) 

不可留下任何節期祭物直至第三天。(申16:4) 

不可留下第二隻逾越節羔羊的任何部分。(民9:12) 

感謝祭要當天吃,不可留到早晨。(利22:30) 

第一隻逾越節羔羊的骨頭,一根也不可折斷。(出12:46) 

不可折斷第二隻逾越節羔羊的骨頭。(民9:12) 

進食時,不可將羊肉帶出屋外。(出12:46) 

不可讓餘下的素祭發酵。(利6:16) 

也不可吃生的羔羊或用水煮的羔羊。(出12:9) 

也不可讓寄居的外邦人吃。(出12:45) 

也不可讓未受割禮的人吃。(出12:48) 

也不可讓異教徒吃。(出12:43) 

不潔淨的人不能吃聖物。(利12:4) 

聖物若被玷污了,不可吃。(利7:19) 

祭物若留下而過了指定的時限,不可吃。(利19:6-8) 

不可吃過了時限的肉。(利7:18) 

非祭司不能吃聖物。(利22:10) 

寄居在祭司家裡的,或是雇工也不可吃。(同上) 

未受割禮的人也不可吃。(同上) 

不潔淨的祭司也不可吃。(利22:4) 

祭司的女兒若嫁了非祭司,此女兒不可吃聖物。(利22:12) 

不可吃祭司的素祭。(利6:16) 

祭司要在會幕的院子內吃贖罪祭。(利6:24-26) 

被獻的畜類若變為有殘缺,不可吃。(申14:3) 

獻給上帝五穀的十分之一不可吃。(申12:17) 

獻給上帝那十分之一的酒也是如此。(同上) 

獻給上帝那十分之一的油也是如此。(同上) 

在耶路撒冷內不可吃有殘疾頭生的畜類。(申16:21) 

祭司不可在殿外吃贖罪祭,或贖衍祭。(利14:21) 

不可吃在壇上燒焦了的肉。(同上) 

在壇上獻上的肉類,其血必先倒在地上方可吃。(申12:16) 

非祭司不可吃至聖的祭物。(利22:10) 

祭司不可在殿外吃初熟的果子。(出29:33) 

不潔淨時不可吃第二個十分之一的穀物。(申26:14) 

守喪時也不可吃此穀物。(申26:14) 

贖金只能用在飲食上,不可作其他用途。(同上) 

祭司不可在吃聖物時褻瀆上帝。(利22:15) 

不可混亂所獻十分之一之物的次序。(出22:28) 

不可延遲償還所許的願,這包括自己所許的願,或是上帝所規定的。(申23:21) 

在朝聖的日子,不可空手進聖殿。(出23:15) 

不可食言。(民30:3)

 

祭司

祭司不可娶妓女為妻。(利21:7) 

他亦不可娶被汙的女人。(同上) 

他亦不可娶被休的婦人。(同上) 

大祭司不可娶寡婦為妻。(利21:14) 

他亦不可娶妾。(利21:15) 

祭司不可蓬頭散髮進入聖所。(利10:6) 

也不可穿著破裂的衣裳進入聖所。(同上) 

聚會時,祭司不可離開會幕。(利10:7) 

若非為了自己的家人,祭司一般不能因死人沾染自己。(利21:1) 

大祭司不可為任何人沾染自己。(利21:11) 

他不能因任何緣故沾染自己。(同上) 

利未人不能擁有以色列的地產。(申18:1-2) 

利未人不得享有戰利品。(同上) 

在送喪時,人不可剃頭作為記號。(申14:1)

 

有關飲食的律例

以色列人不可吃不潔淨的牛羊。(申14:3) 

也不可吃不潔淨的魚類。(利11:8、9) 

也不可吃不潔淨的鳥類。(利11:11) 

也不能吃會飛的爬行動物。(申14:19) 

也不能吃在地上爬行的動物。(利11:41) 

也不能吃爬蟲類。(利11:44) 

也不能吃在果實或五穀上找到的蟲。(利11:42) 

也不能吃使人討厭的動物。(利11:43) 

凡死于自然的動物不可吃。(申14:21) 

被野獸撕裂的牲畜不可吃。(出22:31) 

不可吃從尚活的動物身上取下的四肢-不可吃血。(申12:23) 

不可吃動物的大腿腱。(創22:33) 

不可食血。(利7:26) 

不可吃牛羊的脂肪。(利7:23) 

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。(出23:19) 

這樣抖雜的食物不能吃。(出34:26) 

定了死罪且要用石頭打死的牛,其肉不可吃。(出21:28) 

在無酵節的第十六天,無論是餅,是烘的子粒都不可吃,要一直等到把祭物獻給上帝後才可吃。(利23:14) 

新穗子也是如此。(同上) 

未熟的穗子不可吃。(同上) 

頭三年的果子不可吃。(利19:23) 

葡萄園裡若種有兩種不同的種子,其樹上的果子不可吃。(申22:9) 

不可飲用祭偶像之酒。(申32:38) 

貪食醉酒須被禁止。(申21:20) 

在贖罪日,須禁食。(利23:29) 

在逾越節不可吃酵母。(出13:3) 

在逾越節前不可吃任何含酵的食物。(出13:20) 

在逾越節前一天也不可吃酵母。(申16:3) 

在逾越節期間,民不可給他人見到存有酵母。(出13:7) 

在逾越節期間,民不可藏有酵母。(出12:19)

 

拿細耳人之例

拿細耳人不能飲用葡萄製成的清酒或濃酒。(民6:3) 

他不可吃鮮葡萄。(民6:3) 

也不可吃幹葡萄。(同上) 

也不可吃葡萄的種子。(民6:4) 

也不可吃葡萄的皮。(同上) 

他不可因父母、兄弟、姊妹死了而使自己不潔淨。(民6:7) 

他不能進入有屍體的帳篷。(利21:11) 

他不能剃去他的頭髮。(民6:5)

 

耕種之例

收割時,不可割盡田角,要留給窮人。(利23:22) 

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穀粒。(利19:9) 

不可摘變壞的葡萄。(利19:10) 

不可收拾掉落的葡萄。(利19:10) 

不可回轉拾取忘記的禾捆。(申24:19) 

不可同時種植兩樣摻雜的種子。(利19:19) 

不可在葡萄園種玉米。(申22:9) 

不可使用牲畜與異類配合。(利19:19) 

不可並用牛驢耕地。(申22:10) 

在場上耕種的牛,不可籠住他的嘴,妨礙它吃喝。(申25:4) 

第七年不可耕種。(利25:4) 

第七年不可修理葡萄園。(同上) 

不可如常在第七年收割。(利25:5) 

也不可在第七年摘樹上的果實。(利25:5) 

在禧年(即第五十年)不可耕種或修理果園。(利25:11) 

在禧年,地上生長的不可收割。(同上) 

在禧年不可摘樹上的果實。(同上) 

不可把得為業的地永賣-指以色列境內之地。(利25:23) 

不可更換利未人之地。(利25:33) 

要支援利未人,不可丟棄他們。(申20:19)

 

借貸、商業及對諸奴僕之例

第七年過後,債主不可追討借款。(申15:2) 

不過,當第七年臨近時,人可以拒絕借貸給窮人。(申15:9) 

不可袖手不協助窮人。(申15:7) 

當希伯來奴僕完成任務時,不可讓他空手離去。(申15:13) 

當債務人不能還款時,不可苦苦追討。(出22:25) 

借給以色列人的錢款不可取利。(利25:37) 

不可向取利的以色列人(弟兄)借款。(申23:20) 

不可以保証人、見証人或擬定合約人之身份,參與收取利息的協議。(出22:25) 

不可延期發工資給工人。(利19:13) 

不可用暴力向債務人取抵押。(申24:10) 

當窮人有需要時,不可取他的當頭。(申24:12) 

不可從寡婦取當頭。(申24:17) 

不可取他人賴以為生的東西作抵押。(申24:6) 

綁架以色列人是禁止的。(出21:16) 

不可偷盜。(利19:11) 

不可搶奪他人之物。(利19:14) 

不可挪移地界。(申19:14) 

不可欺騙別人。(利19:13) 

不可否定借據等之存根。(利19:11) 

不可發假誓意圖欺騙別人的財產。(利19:11) 

在商場上不可欺騙別人。(利25:14) 

不可在言語上誤引他人。(利25:17) 

不可在言語上傷害寄居的人。(出22:21) 

在商場上也不可虧負他們。(出22:20) 

不可將逃跑了的奴僕交還他的主人。(申23:15、16) 

不可從他人身上取利得益。(申23:17) 

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。(出22:22) 

不可苦待希伯來奴僕。(利25:39) 

不可賣希伯來的奴僕。(利25:42) 

不可嚴厲地虐待他。(利25:43) 

不可讓異族人苦待他。(利25:53) 

不可賣希伯來的婢女。(出21:8) 

主人若娶了她。她的衣食以及妻子的權益,不可剝奪。(出21:10) 

不可賣被擄的婦人。(申21:14) 

也不可當婢女待她。(同上) 

不可貪戀別人的一切。(出20:17) 

存有這種慾望也是不可。(申5:18) 

經過別人麥田時,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。(申23:25) 

經過別人葡萄園時,不能摘取多於自己所能吃的。(申23:24) 

拾到的失物不可據為己有。(申22:3) 

不可拒絕幫助被重馱所壓,將要倒塌的動物和人。(出23:5) 

不可用欺詐的天平和法碼。(利19:35) 

不可存有欠準確的法碼。(申25:13)

 

公義

法官不可偏護不義的人。(利19:15) 

他不可受賄賂。(出23:8) 

他不能有所偏私。(利19:15) 

他不可懼怕人。(申1:17) 

他不能偏護窮人。(出23:3;利19:15) 

他不能偏護那邪惡的。(出23:6) 

他不能顧惜那已被定罪的。(申19:13) 

他不可對寄居者和孤兒屈枉正直。(申24:17) 

在爭訟的事上,某一爭訟人向他說什麼時,另一個必須存在。(出23:1) 

爭訟的事他不可隨眾偏行。(出23:2) 

除非他被另一法官的道理說服,否則,不能接受其意見。(同上) 

不明律法的人不可當律法師。(申1:17) 

不可作假見証。(出20:16) 

不可接納惡人的見証。(出23:1) 

不可接納案件當事人親屬的見証。(申24:16) 

不可憑一個見証人的口供判案。(申19:15) 

不可殺人。(出20:13) 

不可只憑表面証據判案。(出23:7) 

在刑事案中,見証人不能擔任法官。(民35:30) 

沒有正式的公審,不可執行死刑。(民35:12) 

不可顧惜或放過逞兇者。(申25:12) 

不可懲罰那被人強迫去行惡的人。(申22:26) 

殺人犯死罪的,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。(民35:31) 

至於誤殺者,也是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。(民35:32) 

不可延遲救那在危難中的人。(利19:16) 

不可在路上放置絆腳石。(申22:8) 

不可給人錯誤的指示,引人進入歧途。(利19:14) 

要按犯人罪狀責打,不可責打多過應打的數目。(申25:2-3) 

不可搬弄是非。(利19:16) 

不可心存憎恨。(利19:17) 

不可羞辱弟兄-以色列人。(同上) 

不可埋怨。(利19:18) 

不可報仇。(同上) 

鳥窩中若有雛鳥,要取雛放母。(申22:6) 

患麻瘋者剃鬚,不可剃頭疥之處。(利13:33) 

也不可剃去別的病症。(申24:8) 

要在未曾耕種過的山谷,擊殺母牛犢。(申21:4) 

不可容許邪術的女子存活。(出22:17) 

不可強迫新娶妻的人在其新婚後一年內服役。(申24:5) 

不可抗拒傳律法的人之指示。(申17:11) 

不可在律法上加上甚麼。(申13:1) 

不可在律法上減少甚麼。(同上) 

不可詛咒律法師。(出22:27) 

不可詛咒統治者。(同上) 

不可詛咒弟兄-以色列人。(利19:14) 

不可詛咒父母。(出21:17) 

不可打父母。(出21:15) 

不可在安息日工作。(出20:10) 

在安息日,不可行走遠近指定的路線。(出16:29) 

在安息日,不可執行懲罰。(出35:3) 

逾越節的首天不可工作。(出12:16) 

逾越節的第七日也不可工作。(同上) 

在五旬節不可工作。(利23:21) 

在七月初一不可工作。(利23:25) 

住棚節的首天不可工作。(利23:35) 

住棚節的第八天不可工作。(利23:36) 

贖罪日不可工作。(利23:28)

 

有關亂倫與各種淫亂的罪

不可與母親發生關係。(利18:7) 

與繼母也不可。(利18:8) 

與姊妹也不可。(利18:9) 

與同父異母之姊妹也不可。(利18:11) 

與媳婦也不可。(利18:17) 

與孫女也不可。(同上) 

與女兒也不可。(同上) 

母女之間不可發生關係。(利18:17) 

母親與媳婦之間也不可。(同上) 

祖母與孫女之間也不可。(同上) 

姑母與侄兒也不可。(利18:12) 

姑母與侄女也不可。(利18:13) 

與叔伯之妻也不可。(利18:14) 

與媳婦也不可。(利18:15) 

與兄弟之妻也不可。(利18:16) 

與妻子之姊妹也不可。(利18:18) 

不可與行經的女人發生關係。(利18:19) 

不可姦淫。(利18:20) 

男人不可與獸淫合。(利18:23) 

女人也不可。(同上) 

禁止同性戀。(利18:22) 

男人不可與父親苟合。(利18:7) 

也不可與叔伯苟合。(利18:14) 

除了自己妻子以外,不可與任何人有親密的肉體接觸。(利18:6) 

不可讓亞捫人與摩押人取猶太女子為妻。(申23:3) 

不可有娼妓。(申23:17) 

不可重娶已嫁給別人的前妻。(申24:4) 

無兒女的寡婦只能嫁給她前夫的兄弟,不可嫁給別人。(申25:5) 

人不可休在婚前曾玷污過的妻子。(申22:29) 

不可休他誹謗過的妻子。(申22:19) 

閹人不可娶猶太女子為妻。(申23:1) 

不可閹動物。(利22:24)

君王制度

被揀選的王必須是以色列的後代。(申17:15) 

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。(申17:16) 

也不可為自已立妃嬪。(申17:17) 

也不可為自已多積金銀。(同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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